广东超重运输与你分享交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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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以来,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迅速扩大,同时重型车、大型平板车辆也日益增多。大型物件运输的兴起,有力促进了我国重大装备生产制造业及物流业的国际化、现代化,持续保障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所以交通运输部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下面跟着广东超重运输一起来了解一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吧!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8月19日发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进行了细化:一是对大件运输许可实行等级管理,按照高4.2米、宽3米、长20米和高4.5米、宽3.75米、长28米及总质量100吨的标准将大件运输许可分为三种情形,并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办理时限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了许可效率。二是规定了受理时间,申请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由其在2日内向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申请资料。三是规定了办理时间,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物品的情形分别在2日、5日或者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5日、10日或者20日。四是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五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申请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一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采取固定检测的,应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进行。二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三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四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看完以上的内容,你否有了解一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呢,想了解更多,请联系我司:http://www.gzhhdj.cn/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8月19日发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进行了细化:一是对大件运输许可实行等级管理,按照高4.2米、宽3米、长20米和高4.5米、宽3.75米、长28米及总质量100吨的标准将大件运输许可分为三种情形,并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办理时限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了许可效率。二是规定了受理时间,申请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由其在2日内向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申请资料。三是规定了办理时间,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物品的情形分别在2日、5日或者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5日、10日或者20日。四是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五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申请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一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采取固定检测的,应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进行。二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三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四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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